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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疯狂盗窃14起,累犯遭重罚领刑两余年
作者:陈娇连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4日 18:54 文章出处:

钦州一男子可谓是犯了一种不盗电动车就手痒的“病”,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疯狂盗窃电动车共计14辆,犯罪数额金额高达万余元。并成功在短时间内将所盗电动车全部易主变卖,获取了巨额的不当利益。近日,钦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处了这样一个年纪不大,却心狠手辣的“电车杀手”。

沈某,1990年生,钦州市钦南区的无业游民。曾因犯抢劫罪被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2月刑满释放。出来后,沈某老实了一阵子,开始四处打零工赚钱。无奈其本性好吃懒做,每个月千把块的收入完全抵不过其巨大的开销。渐渐地,沈某又过起了举债度日的生活,且积累的债务越来越多。于是,在2016年7月中旬至8月中旬期间,想要改变生活现状的沈某来到了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寻找“机会”,分别在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的晨光路兴业城、海明轩、海丽街揽园等多个小区以及滨海医院等地寻找没有锁大锁的电动车进行盗窃,有时甚至是一天时间内作案几起。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共计12356元。

钦南区人民法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同时,被告人沈某曾因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但刑满释放后却不思悔改,在五年之内再次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法官提醒:现在的盗窃犯一般都选择对那些没有锁大锁、单独停放的电动车下手。所以,车主长时间停放车辆的,请尽量选择正规、封闭、有专人看管的停车场。临时停放车辆且车内放有贵重物品的,一定要留人看护,以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千万切记勿把私家车当作私人物品的“保险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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