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法学园地>业务研讨>正文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现状及实践完善——以365足球投注平台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调查样本
作者:黎春梅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9日 10:55 文章出处: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现状及实践完善

——以365足球投注平台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调查样本

论文提要: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的制度。它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审判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在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以未成年人权力保护为本位,以求维护触法未成年人的权益,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2013年1月生效的《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初步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框架。其中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出现“合适成年人“这一概念,但《刑事诉讼法》第270条以倡导性的形式将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普遍运用到未成年人犯罪嫌疑案件中,该条的内容表明我国实际上已将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纳入其中,进行规定,标志着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中的确立,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这一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的强化。

全文共8889字。

主要创新观点: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缓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独自面对强大司法机关时的不良情绪和心理压力,弥补未成年人诉讼能力的局限性,防止造成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忽视或侵害,增强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效果,促使案件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稳定效果的“双赢”。

但对于我们很多司法工作人员而言,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还是一项较为陌生的制度,大家对该项制度设立的目的、意义不是非常了解。法律、法规对该项制度规定得也较为简单笼统,使得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为了了解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行效果以及存在问题,提出一些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以使得该项制度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课题组对钦南法院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审理的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实践中适用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推进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以下正文:

一、基本情况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了了解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实践的基本情况,课题组对2014年3月—2015年9月钦南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调查,了解合适成年人在司法实践中到场陪同讯问的比例、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原因、合适成年人是否全程陪同审讯,司法机关在审讯开始前是否给予了合适成年人与被告人必要的交流时间,合适成年人的选定等几个方面的情况。具体如下:

1.2014年3月—2015年9月,钦南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情况。

为了能够更清楚地看到合适成年人是在刑事诉讼的哪一阶段较多地介入,课题组对上述时间段内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情况分为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审判阶段两部分进行调查。

2014年3月—2015年9月,钦南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情况一览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表1)

年度

案件

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合适成年人

案件

案件

案件

2014年

3月—12月

19件

32人

9件

17人

11件

15人

2015年

1月—9月

17件

32人

8件

16人

13件

16人

合计

36件

64人

17件

33人

24件

31人

2014年3月—2015年9月钦南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情况一览表(审判阶段,表2)

年度

案件

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合适成年人

案件

案件

案件

2014年

3月—12月

19件

32人

18件

31人

1件

1人

2015年

1月—9月

17件

32人

17件

32人

0件

0人

合计

36件

64人

35件

63人

1件

1人

1统计的数据表明: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钦南区法院审理的36件64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有17件33位未成年人在讯问时是由其法定代理人陪同;24件31位未成年人在讯问时是由合适成年人陪同进行讯问的,合适成年人陪同进行讯问比例为48.44%。在审判阶段:有35件63位未成年人在审判是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1件1位未成年人是由合适成年人出庭参加诉讼。合适成年人出庭陪同参与审理的比例为1.56%。通过以上的数据分析,课题组发现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主要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在本调查报告中,课题组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相关问题的调查分析,便主要以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相关数据、资料进行。

2、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原因

从表1 统计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数据看,钦南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比例是较高的。经课题组对该24件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原因进行调查,发现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未成年人是外地流窜到钦州作案、未成年人跟随父母或亲戚朋友到钦州务工、未成年人是父母外出务工或是住址偏远不能及时到场陪同讯问等几种。其中外地流窜到钦州作案的有7件,占20.55%;跟随父母或亲友到钦州务工的有3件,占12.5%,父母的原因不能到场陪同讯问的有22件,占54.17%;其他原因的1件,占4.17%。

3、合适成年人是否全程陪同审讯

2014年3月钦南法院在审理张某某、叶某抢劫一案时,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讯问时,当时陪同其进行讯问的人员是讯问结束后才到现场签字的,整个讯问过程该名人员均没有在场陪同,同时张某某辩解,在讯问时,公安人员对其实施殴打等刑讯逼供的行为,其在当时的情况下被迫作了虚假的有罪供述。经核实,当时是由合适成年人陪同张某某进行讯问的。合适成年人是否全程陪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它关系到合适成年人是否真正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发挥其设置时的目的和作用的评价,也关系到刑事证据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的确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运行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课题组当时便开始对问题的进行实践调查。据统计,自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共有8位在侦查阶段由合适成年人陪同进行讯问的未成年人在庭审上提出了与张某某相类似的问题。法庭在向当时陪同他们进行讯问的8位合适成年人进行核实他们到场陪同讯问的时间时,有2位合适成年人表示自己是途中或是讯问结束后才到场的,有3位合适成年人表示,虽然公安机关是等他们去到后才开始问话的,但他们感受到公安机关在他们到场前已经对被告人进行过问话。从该项调查结果看:在审讯阶段的确存在着合适成年人未到场即开始讯问的情况。

在审判阶段,2014年3月以来,合适成年人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的案件只有一件,法庭在开庭前3天,已经将开庭通知送交相关合适成年人,相关合适成年人也按时全程参与了庭审活动。

4、在审讯开始前,是否给予了合适成年人与被告人必要的交流时间。

对于该项数据调查,为了调查的客观性,课题组同样分为侦查阶段、审判阶段进行调查。

侦查阶段:据表1统计,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共有24件31位未成年人是由合适成年人陪同进行讯问的。在课题组对该31位未成年人及相应陪同讯问的合适成年人核实“审讯前他们是否进行过交流”时,他们均表示在讯问前他们没有进行过交流。在与公安干警的座谈会上,课题组向与会的公安一线干警了解该问题时,公安干警普遍反映:由于审讯时间较为紧张,所以一般是合适成年人一到马上进行审讯,基本上没有预留时间给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流。

审判阶段:在开庭前,法庭已将起诉书副本连同出庭通知在开庭前3日一并送交给合适成年人。开庭前,法庭会预留大约半小时的时间给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交流,使合适成年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5、司法机关在确定合适成年人人选时,是否征询未成年人意见,是否告知参加审讯的未成年人关于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讯问的目的、作用。

在侦查阶段,经调查,表1统计该31位由合适成年人陪同进行讯问的未成年人在对课题组进行的“合适成年人人选的确定是否征求了他们的意见,他们是否了解合适成年人陪同讯问的意义”调查时均反映,公安人员没有告知他们为何要为他们选定合适成年人,也没有跟他们释明过合适成年人是干什么的、合适成年人会给他们提供怎样的帮助等问题;公安机关也没有征询他们是否同意公安机关为他们选定的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他们进行讯问。调查时,甚至有约32%的未成年人称他们不知道当时讯问时坐在他们旁边的人员是谁,公安机关没有介绍,他们还以为这些是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在与公安干警的座谈会上,公安干警也承认在办案过程中,他们在确定合适成年人人选时没有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也没有为他们释明有关合适成年人的相关问题。

在审判阶段,审判人员在确定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亲属不到场后,会告知未成年被告人,法庭将会为他们联系合适成年人到庭陪同他们一起参加庭审,但没有告知合适成年人的具体人选。未成年被告人一般到庭参加庭审时才会与合适成年人见面,但在法庭上,审判人员会征询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同意法庭为之确定的合适成年人人选,未成年被告人如有异议,并能说出正当理由的,法庭将会另外为其联系合适成年人。

6、是否给予到场陪同审讯的合适成年人一定的补助

根据课题组对15位到场陪同讯问的合适成年人以及相关案件的办案人员了解,这些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全部是无偿的,没有获得任何补助和报酬。

7、关于讯问时间

经统计,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办结的32件64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有45人是在8小时以外的休息时间进行讯问的,约占70.31%,其中有13人件是在凌晨时段讯问的,约占20.31%,为了更直观地反映问题,在图2中,课题组将8小时以外的休息时间进行讯问的数据分为凌晨时段进行的讯问和其他休息时间进行的讯问两组数据显示。在8小时上班时间的仅为19人,约占29.69%。

(二)关于合适成年人的基本情况

合适成年人阅历、学识、专业水平、责任感等因素直接影响到其参与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的质量。因此,对合适成年人的相关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对分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具有较大的实现意义。以下是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对合适成年人的组成;到场陪同未成年人进行审讯的合适成年人基本情况调查,包括文化程度、年龄、专业水平等几个方面,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合适成年人的组成

2013年钦南区在钦南团委下设了专门的合适成年人机构——合适成年人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岗在编合适成年人2名(但实际上,该办公室直到2014年4—5月间,才有一名在编的合适成年人到位)。由此可见,在钦南区的合适成年人队伍,由兼职的合适成年人和专职的合适成年人组成。2014年3月以来,钦南法院审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在侦查、审判阶段共有32人/次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其中,专职的合适成年人为2人/次,占参与总数的6.25%,非专职合适成年人为30人/次,占参与总数的93.75%(详见下图 )。

2.合适成年人的年龄及文化程度

2014年3月以来,参与刑事诉讼的15名合适成年人中,年龄25周岁以上的3人,占20%;25周岁以下的12人,占80%;本科以上学历为8人,占55.33%,大专为4人,占26.67%,中专、高中以下3人,占20%。该15名合适成年人中没有法律或心理学专业毕业的人员。一位专职的合适成年人表示自己自学过法律、心理学知识。

3.合适成年人的专业水平

该项调查主要是考量合适成年人对其参与诉讼实践的意义及作用的理解,以及对合适成年人在陪同未成年人进行审讯中的权利、义务的认识。调查的2014年3月以来参与刑事诉讼实践的15名合适成年人中,有约66.7%的人表示自己对合适成年人的作用并不十分了解,只是公安机关叫了不好意思不去。约20%的人认为自己以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主要是协助公安机关办案。约13.3%的人主要是专职或团委工作人员,能较为全面的理解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意义,较为全面地认识合适成年人有参与司法实践中的权利与义务。

二、现阶段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主要成效

经过调研,课题组发现,从目前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看,合适成年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办案,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刑诉法修改后,法律规定审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从表1和图1看,流窜到钦州作案以及到钦州务工的外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钦州本地的留守少年在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占一定的比例(48.44%),该类少年犯罪后,其法定代理人不能第一时间到场陪同讯问。这无疑会给司法机关的审讯带来审讯合法性的困惑,刑诉法270条对合适成年人的规定,给司法机关解决该类难题提供了办法。

(二)增加了口供的可信度

由合适成年人陪同未成年人进行审讯,在一定程度遏制了刑讯逼供的发生,增加了口供的可信度,提高了证据的质量。

三、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调查结果显示,2014年3月以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钦南区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实践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的贯彻执行,但从其运行效果上看该制度的司法价值没有实现出来。通过对上述调查结果分析,课题组认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司法实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司法人员理念上认识不到位

1.对制度设置目的认识不到位。本来设置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目的旨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在适用该制度时往往将方便自己办案放在首位,没有真正把对未成年人的维权放在首位。其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在合适成年人的不确定和程序的启动上。上述调查结果显示,司法机关确定合适成年人的人选时并没有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为司法机关单方进行。调查结果同样显示,司法机关在适用该制度时没有将合适成年人同讯问的目的、意义、作用告知未成年人,甚至部分办案人员连合适成年人也不参知未成年人,这显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维权。办案人员确定合适成年人人选时,也不考虑人选的专业水平,只从方便自己办案的角度,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再者司法实践中,极易造成未成年人对合适成年人的不信任,甚至产生对立情绪。

2.“重实体,轻程序”错误观念的存在。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受传统的法律文化的影响,实践中,部分司法工作者依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部分司法工作者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远远高于形式正义。为了尽快办结案件,打击犯罪,他们往往忽视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程序性权利的充分维护,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目的、重要性缺乏深刻的认识和正确的理解,甚至认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会干扰办案,给办案增加麻烦而存在对抗心理。

3.由上面的调查可见,在侦查阶段存在着合适成年人尚未到场公安人员即开始讯问未成年人的情况。课题组在进行本次课题调研时,也发现庭审时部分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反映到公安人员讯问他们的孩子时公安人员没有通知他们在场陪同,讯问笔录上的签名是事后公安人员叫他们补签的情况。由此可见,合适成年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走过场现象,出现这一现象最根本的原因就是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不重视,甚至想规避该制度的实施。

(二)合适成年人的专业水平普遍不高,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维权设置流于形式。

据以上调查结果,陪同审讯的合适成年人的文化程度大多是在大专以上,但除个别专职合适成年人自学过法学、心理学外,绝大部分人没有法律、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目的、作用、意义不了解,对自己的职责、职权、义务也不了解。由此可见,合适成年人的专业水平影响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运行的质量,使该制度维权的设置流于形式。

(三)缺乏稳定、专业的人员资源保障

在与公安机关座谈过程中,课题组了解到,公安机关在确定合适成年人人选时,一般以未成年人的居住地为原则,如果居住地距离讯问地较远(如未成年人在城区犯案,但其居住地是在偏远农村)时,公安机关会选择案发地的居委、街道干部作为合适成年人。而居委、街道没有固定的合适成年人,且居委、街道干部人事变动较为频繁,故很难确保到场陪同讯问的合适成年人的专业水准。且据一线公安干警反映及上述调查结果显示,实践中,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较为困难的,由于刑事案件的突发性,嫌疑人归案的不确定性,讯问一般是在非上班时间进行,有一定数量的案件甚至在晚上深夜进行。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讯问会影响到个人正常休息。而就目前而言,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讯问时无偿的,没有任何报酬、补助费用。以上两点造成了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讯问的积极性不高,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公安机关在确定人选时,是根本不能苟求合适成年人的素质及专业水平。由此可见,实践中缺少随叫随到、高素质和专业化的合适成年人队伍的实情也极大地阻碍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四)审讯前,未给成年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预留必要的交流时间。

按照课题组就“审讯是否预留有未成年人与合适成年人的交流时间”“未成年人是否了解合适成年人陪同讯问的意义”等项目开展的调查结果显示:在侦查阶段,适用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讯问的刑事案件,在讯问前,没有为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之间预留有交流的时间,合适成年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不了解,对未成年人需要哪方面的帮助也不了解。由此可见,司法实践,特别是侦查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没有能很好地发挥合适成年人应有的作用。

四、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培训,促使司法工作人员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践中能否顺利运行并取得实效,实现设置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的配合和支持。司法工作人员应克服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树立程序正义理念,深刻理解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立法宗旨,理解合适成年人的职责。在承办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在审讯时,按照规定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全程陪同讯问,确保未成年人程序性权利能够获得有效实现。虽然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及预留交流时间可能会导致讯问时间的延长,但如果合适成年人的参与能够消除未成年人的戒备、对抗心理,帮助其准确理解讯问内容,正确表达对案件的看法,从而使讯问获得顺利进行,无形中又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有合适成年人陪同进行讯问,见证讯问活动的合法性,提高讯问程序的透明度,增强程序的公信力,从而确保言词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二)建立专门的合适成年人队伍,提高合适成年人的专

业水平

从钦南区的司法实践看,钦南区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包括了专职和兼职两部分。专职的合适成年人由钦南区团委的专门机构合适成年人办公室进行管理,但该办公室的合适成年人仅有2名编制,覆盖面太小。从目前情况看,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欲顺利运行,主要是依靠兼职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办公室该专门机构的管理职能作用,由合适成年人办公室做好各个村委、居委、街道、学校的合适成年人推荐选举工作,制定好合适成年人花名册,并建立24小时轮值制度,定期做好合适成年人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兼职合适成年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规范确定合适成年人的工作流程,摒弃目前司法实践中由具体办案人员直接确定案件合适成年人的做法,改由合适成年人办公室统一指派合适成年人按时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三)加大经费投入,强化后勤管理。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基于国家亲权理论而设立的,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因此,为未成年人提供合适成年人服务是国家的责任,国家应为该制度的运行提供经费在内的一切保障。该制度运行所需的经费主要是对合适成年人的培训费用以及兼职的合适成年人的薪酬或补贴。公安机关的讯问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的特点,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讯问往往会占用其私人休息时间,为此而支付薪酬或补助是合乎情理的,也是合法的。兼职合适成年人的薪酬或补贴应当是按次支付较为合理,且应该考虑陪同讯问时间的长短,具体的时段等实际因素。由合适成年人办公室每月按具体办案机关出具的证明予以统一报销、发放。

(四)审讯前应预留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必要的单独交流时间

在讯问开始前,应预留给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一定的交流时间,而且,司法工作人员应尊重、保障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交流的秘密性(一般情况下,交流空间应相对独立,司法工作人员一般应在目光看得见,但听不到谈话内容的距离外进行监控)。这样,未成年人才能打消疑虑,在毫无心理障碍的情况下,与合适成年人进行交流,向合适成年人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从而使双方的交流取得实效。这样才能使合适成年人所担负的抚慰、沟通、教育的职责顺畅履行,真正实现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设置的初衷。

(五)尊重未成年人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择权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其本质是未成年人的重要权利,而且未成年人虽然心智发育未成熟,但毕竟已经具备判断善意和关怀的基本能力。因此,在适度设置时应当从权利保障的角度考虑,将选择具体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权利交给未成年人。在审讯未成年人时,如果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未成年人提出不想让其法定代理人到场,首先让其选择其他成年亲属到场,如果未成年人选择的近亲属不能到场,司法工作人员应在征得未成年人同意的基础上为其确定合适成年人。

五、结语

新刑事诉讼法把未成年刑事案件作为一个特别章节予以规定,彰显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尊重、重视和关爱。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作为少年司法一个独有的程序,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一种人权的细微关怀。由于时间、能力等因素的限制,课题组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考虑不成熟的地方,但课题组希望本调研报告能抛砖引玉,引起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开展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相关论证与探索,使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更好地推广、应用。

(注:本文的数据,非经同意,谢绝使用)

注释:

①《少年审判理念与方法》第78页,.法律出版社201411月第1版。

②焦悦勤:《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确实及其完善》,载“法律教育网”。

③孙力:《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践的意义及思考——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视角》,载《中国少年司法》2012年第4期。

上一条:钦南区法院与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召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工作座谈会 下一条:西部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现状研究——兼谈西部地区法官员额制改革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站推荐您使用IE 7及以上浏览器